都督是什么官职(都督权力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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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督制的创立


都督制,是划分辖区、指定主将统一领导辖区军事的制度,是三国军事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都督制始创于三国。


创立的背景是:曹操的军队大量来源于群雄和豪强,是其部曲的联合。这些部曲,内部依附性极强,难以进行改编,彼此间又互不统属。曹占区扩大以后,曹操不可能处处亲临各地,去统一指挥各支部队。

各地在军事上发生了统一指挥同分散状态之间的矛盾。分散状态使作战指挥变得分外复杂。

以建安二十年(215年)合肥保卫战为例,该战虽然获得大胜,但也暴露出严重的不足。守卫合肥的张辽、乐进、李典之间,没有指定统一指挥的主帅,事前不得不由曹操制定作战方针,以统一三将行动。

而在执行这一方针时,三将又需要协调关系。这种复杂的指挥程序,制约着作战效率。

为了提高效率,当几支部队参加同一次战争、驻守同一个地区的时候,有必要指定一人任主将,统领众军。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创立了都督制。

都督原是某种军事职务的称谓。

这个词起源于汉末,一出现便被大量使用。称为都督的,既有偏神将校,也有持节都督。都督制的都督,作为辖区主将,都是持节都督,即不仅授予都督称号,还授予持节称号。持节是奉天子之命出使,并持有符节凭证。

持节都督分为都督诸军、监诸军、督诸军的等次,对都督区内各部队有统一指挥权、军事执法权。其军事执法权,据晋制为“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


上述晋制,直接继承魏制而来,也可以视为魏制。自从曹魏实行上述都督制后,蜀、吴根据各自的情况,也实行了该制。曹魏都督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曹操时是萌芽阶段。

《宋书·百官志》:

“前汉遣使,始有持节。光武建武初,征伐四方,始权时置督军御史,事竟罢。”

说明东汉必要时开始派出督军御史到地方上,督数郡或者数州诸军事,直接将兵,或者征、募郡兵,率地方官作战。曹操仿照督军督领众军之意,于建安十六年(211年)潼关渭南之战中,令曹仁“督诸将拒漳关”。

苏伯、田银反叛时,以曹仁“都督七军讨银等”。曹仁受任的都督,同东汉督军一样,既有统一指挥之权,又是临时差遣,称号在作战完毕即予取消。建安二十二年(217年)曹操征孙权回师时,“使(夏侯)惇都督二十六军,留居巢”。

夏侯惇受任的都督,执行长期驻守任务,不再是临时差遣,但还没有固定的都督区。延康元年(220年)《魏公卿上尊号奏》中,曹休具衔为“使持节、行都督、督军、领扬州刺史、征东将军、安阳乡侯臣休”,衔中都督和督军并存。在这个阶段中,都督同督军并存,尚未定型,也未划分都督区。

2、曹丕代汉以后,是建立阶段。

这时边境线基本固定下来,划分都督区条件成熟。曹丕称帝前后,陆续把沿边诸州划分为四个都督区,分别以曹真都督雍、凉,曹休都督扬州,夏侯尚都督南方荆州,吴质都督幽、并,正式形成都督制:指定了拥有重兵的都督,划分了相对固定、与战区基本合一的都督区。


3、甘露二年(257年)平定诸葛诞以后,进入改制阶段。

这时执政的司马氏畏惧都督对抗中央,有几个都督区都划得比战区小。

关于都督区的划分,魏国的情况是:

东线,黄初三年(222年),设置扬州都督区,先后以曹休、满宠、王凌、诸葛诞、毋丘俭、王基、石苞任职。甘露二年(257年)诸葛诞举兵反抗司马氏时,以都督豫州王基兼督扬州。这种以一人兼督扬、豫,不是常制,不久王基就专督扬州了。而甘露二年,又分淮北都督区,以陈骞、卢钦、司马骏任职。设置青、徐都督区,该区都督有时合置,有时分置。

合置时,以牵招、夏侯楙、桓范、胡质、胡遵任职;分置时,以臧霸、田豫都督青州,钟毓、卫瓘都督徐州。

南线,黄初元年(220年),设置荆州都督区。明帝太和元年,以荆、豫合置都督区。嘉平三年(251年)分置,其中都督豫州,又称都督江南。荆、豫合置时,以司马懿、王昶任职;分置时,以夏侯尚都督荆州,诸葛诞、王基、州泰、陈骞、司马骏都督豫州。

甘露四年(259年),荆州一分为二,一个荆州都督镇襄阳,以州泰、钟毓、王沈任职,王沈时,又称都督江北,另一个荆州都督镇新野,以王基、陈骞任职西线,设雍、凉都督区,以曹真、司马懿、夏侯玄、郭淮、陈泰、司马望任职。

黄初元年,同时设关中都督区(关中地属雍州),以夏侯楙任职,太和二年(228年)撤消。甘露元年(256年)另置都督陇右(陇右地属雍州)一人,以后分置陇右、关中都督区,以邓艾、李允、卫瓘都督陇右。


北线,设都督河北,兼辖冀、幽、并三州军事,以吴质、吕昭、程喜等8人任职。

蜀国都督区,大体以郡划分:

西线,设汉中都督,建安二十四年(219年)刘备置,首任为魏延。建兴五年丞相诸葛亮进驻汉中,以魏延改任督前部,领丞相司马。

北线,遥设关中都督,章武元年(221年)刘备置,首任为吴懿。南线,设庲降都督区,总摄南中诸郡军事,章武元年首任为邓方,治南昌县(今云南镇雄),继任李恢移治平夷县(今贵州毕节),马忠移治味县(今云南曲靖),庲降又设副职副贰都督。

东线,设永安(巴东郡治所,即白帝城)都督,又称巴东都督。永安是蜀国东部边境重镇,位于三峡西口,面对魏国新城郡和吴国荆州,章武元年首任为李严。

在西、北、南、东线之外,后方二线设江州(巴郡治所)都督,江州在蜀国东南江水和西汉水(今嘉陵江)交汇处,水陆四达,是后方重镇,章武末首任为费观;建兴年间,继任者为李严、李丰、李福、邓芝等,在此主持北伐的后方事务。

吴国的都督区:

根据敌情和特殊地形,以州、郡和郡内要点划分,形成极密或极疏的布局。其北线和西线,在沿江众多要点上,设置了密集的都督区,为国家重兵所在。这些都督区自西向东计有:


信陵督、西陵督、夷道督、乐乡督、水军督、江陵督、公安督,巴丘督、蒲督、夏口督、沔中督、武昌督、半州(今江西九江上游江中)督、柴桑督、吉阳(地无考)督、虎林(今安徽贵池西)督、濡须督、芜湖督、牛渚(今安徽当涂北)督、扶州(今安徽马鞍山以北江中之洲)督、都下(即建业)督、徐陵(亭名,在今镇江)督、京下(今镇江)督。

建衡二年(270年)陆抗都督信陵、西陵、夷道、乐乡、公安诸军事,治乐乡,为信陵等诸督之督。其南线,设交州督,广州督。东线,孙权西征荆州关羽时,临时设吴郡都督,以吴奋任职,镇抚东方。


二、防范都督的制度


都督制是在外地众军中集中兵权的体制.它适应了战时需要但也培植将帅拥有重兵,因而潜伏危险。为了限制都督制上述的消极作用,避免重蹈汉末各地拥兵自重的覆辙,魏国对都督建立了防范制度,主要是限制其权限,监察其行为,索要其人质。

(一)限制其权限的制度

1、都督没有发兵权。

都督采取重大军事行动,必须上表朝廷请求批准。没有诏命,不得擅自发兵。魏国新城太守孟达,在叛魏的密谋暴露以后,认为其上司荆、豫都督司马懿要来平叛,必须取得发兵权。由于司马懿驻地距天子所在的洛阳800里,距孟达所在的新城1200里,他完成上表天子批准的手续,一来一去2800里,估计需一个月,那时新城巳获巩固,不足为忧。

不料司马懿径直发兵,8日兵到城下,打了孟达一个措手不及。孟达失策在以都督无发兵权的常制来筹算,未料到司马懿竟敢于便宜从事。

司马懿打破常规,是由于幼主在位、军情紧急,有胆量做常人不敢做的事情。这个特例从反面说明,都督不得任意发兵。


2、都督对所部将领没有任免权。

任免权在朝廷,任免事务由护军办理。“蒋济为护军时,有谣言‘欲求牙门,当得千匹;百人督,五百匹'。"“(夏侯玄)为中护军,拔用武官,参戟牙门,无非俊杰,多牧州典郡。”这说明,各级将领直到牙门校尉、百人督,都由朝廷任命,由中护军承办任免事务。都督无法通过用人树立私人势力。

3、都督不掌握财权、物权。

军队的屯田、仓储及供给,朝廷另置系统,都督无法专断,无法积聚割据所需的物资储备。诸葛诞久在淮南,蓄谋反叛非只一日,起事时也仅能聚足一年的粮食。

4、都督一般没有辖区行政权。

曹魏都督、刺史分置,辖区的军权与行政权分离。都督的权力不能过分膨胀,朝廷也因此拥有制约都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个别时候,都督也兼任刺史,曹休继任夏侯惇都督诸军事后,黄初二年(221年)兼领扬州刺史,四年改拜扬州牧。

州泰在甘露三年(258年)都督江南诸军事(即都督豫州)后,兼领豫州刺史,但第二年即改督荆州,不兼刺史。太和四年(230年),都督河北吕昭兼领冀州刺史,就遭到散骑黄门侍郎杜恕的上疏反对。

(二)监察其行为的制度监察都督行为的制度,主要是向都督派出监察官员。

一是以刺史与都督分置,同城而治,刺史含有监督都督的意味。

都督有非常的举动,不得不考虑刺史的牵制。


二是继承战国以来对带兵将领派出监军的传统,向都督派出军师、监军等监察官员,确保都督忠于最高统帅和执行统帅的意图。

军师在汉末原为公府属官,或统帅参谋,执行主官的意图,谈不上监督主官。现在的军师不由都督自辟,而由朝廷派出,对皇帝负责,有权监督都督对诏命的执行,节制都督的行动。

“青龙二年,诸葛亮率众出渭南。先是大将军司马宣王数请与亮战,明帝终不听。是岁恐不能禁,乃以毗为大将军军师,使持节,六军皆肃,准毗节度,莫敢犯违。”“宣王数数欲进攻,毗禁不听。宣王虽能行意,而每屈于毗”。

魏末,避司马师讳,军师改名为军司。职责是“所以节量诸宜,亦监军之职也。”魏国发动灭蜀战争时,派遣都督陇右诸军事邓艾、都督关中诸军事钟会分兵进取,不设总的统帅,特命散骑常侍、廷尉卫瓘“以本官持节监艾、会军事,行镇西军司。”钟会称卫瓘是“监司”,也说明军司是朝廷监督统帅的特使。

卫瓘在此次战争中发挥了重大的监督作用。他同钟会一起秘密奏报邓艾专擅的情况。有诏槛车征邓艾,他出面向邓艾军宣布司马昭的亲笔命令,称诏收捕了邓艾。卫瓘所作所为,证明那时的监督制度是:凡遇重大问题,都督必须与军司共同处理或奏报朝廷;军司有权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朝廷命令。

(三)索要都督人质的制度

索要都督人质的制度,是对都督实行质任制,即要求其在京师留下质任。西曹掾邵悌反对伐蜀以钟会出征,理由是钟会“单身无重任”,即拥兵远征,只把养为儿子的兄子留为人质,兄子不是亲生的,不是重要人质。

任子作为人质,平时留在“保官”内,一旦所担保的人物投降或叛变,将受到严惩。钟会所养的兄子钟毅,在钟会作乱后伏法。邓艾在洛阳的所有儿子,在邓艾被诬陷谋反后,统统被诛。蜀国质任情况不详。吴国也实行了质任制。《搜神记》说:


“吴以草创之国,信不坚固,边屯守将,皆质其妻子,名曰保质.“所以吴国戏口守将晋宗叛逃魏国以后,企图袭击安乐,夺回他在那里的“保质”。吴国还为屯戍诸将的任子,设立了“任子馆”,对都督的防范,以质任制最为残酷。

到了三国后期,各国政权度过草创阶段,上下间的信任比之过去大大加强,推行质任制的必要性降低了。孙权认识到杀叛将的家属不利,赤乌七年(246年)下诏:“督将亡叛而杀其妻子,是使妻去夫,子弃父,甚伤义教,自今勿杀也。”这说明,质任制推行的合理性已比汉末减少,终于在晋成帝时废除了。

在战时环境下产生的辖区持节都督,是军事领导体制中一个重要层次,代表着一级指挥实体。它有效地领导了所在辖区的外军部队,领导了辖区国防和作战。但是在先后三位扬州都督王凌、毋丘俭、诸葛诞武装反抗司马氏集团以后,它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的弊端,也暴露无遗。


为了防止它在内政上的消极作用,朝廷用种种制度对它进行限制、监察和威慑,甚至不惜缩小辖区的划分,牺牲对外作战的利益。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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