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邑制度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在社会发生巨大变革,宗法分封制度崩溃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一种诸侯封给手下卿大夫作为世袭的田邑(封地)的新的等级制度,适应了新兴地主阶级需求。这种分封以宗法制度为依据,受封之人,享有在自己的食邑内的权利,比如统治权。
“食邑”又称“采邑”,“采,官也,因官食地,故曰采地”。 食邑是卿大夫的私人领地,相当于“国中之国”。孔子所说的“有国有家者”,食邑的自治程度很高,食邑之内,卿大夫可以设立官职,组建军队,也可以征收赋税和徭役。
食邑制度是一种奖励军功的制度,无论贵族还是庶人,甚至刑徒和奴隶,通过在战场建功立业,都有机会被赐爵获封。在宗法制度下,封爵要看血缘关系,功劳的大小决定食邑封爵的程度,这就给了下层人民晋升上层的机会,促进了社会流动,同时也淘汰了部分“尸位素餐”的贵族,为地主阶级注入了新鲜血液。所以,食邑制度的以功劳封爵的原则,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举例来说,晋定公时,规定“克敌者,上大夫授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这说明在春秋时期,就有以军功为标准赐予封地的制度了,虽然这个制度还相对不太公平——上大夫,下大夫和士须根据不同标准。“秦法斩首多为上功。谓斩一人首赐爵一级,故谓秦首功之国也”。
军功是获得食邑的一个重要途径。但除了军功之外,《商君书》说:“周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这是鼓励举报,以犯罪之人原有食邑赏赐给举报者。同时,食邑也有可能会被剥夺或者易主,前提是主人犯了罪。战国四公子之一的春申君被李园杀害后,“尽灭春申君之族,收其食邑”。如果抓获重要人物,也能获得食邑。比如秦国曾经悬赏,能抓住秦国叛将樊于期者,赏金千金,邑万家。
食邑制度是和战国时期封君制紧密相联的。战国时的“君”是卿大夫的一种新的爵号,《仪礼》上说:“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战国中期之后,封君是一个普遍现象,比如战国四大公子孟尝君、春申君、信陵君、平原君都是封君,各国封君总共可达百余人。这些封君,要么因功受封,要么是因诸侯宗室的身份而受封。
食邑制和封君制不相互制约,均独立,封君中,有的没有食邑,也有些享有食邑的贵族没有封君。相比封君,食邑更容易一些,只要立有一定的战功,或者达到一定的职位,就有可能享有食邑。如陈戴任齐国的"卿",并不是封君,但有食邑。秦国在商鞅变法中就规定,只要军功达到“五大夫”一级,则食邑三百户。
战国时期的封君,食邑,相当于现在的“承包”,仅享受租税之权,但没有所食邑的土地所有权和治民之权。这种制度只是一种变相的奖励制度或者说奖俸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自治,但其自治程度实属有限,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的制约。西周时的分封制,其自治程度高,各诸侯享有充分而完整的权力,从而导致了强大的地方分权存在,影响了天子之权,并逐渐发展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即春秋战国这一乱世局面。
而在战国时,而哪怕是封君,食邑全部具备,想要和国家的中央权力相抗,也是不可能的。
先秦时期的食邑制度,封爵和封邑是分开的。分土和分民也是分开的。《文献通考》上说:“古分土而无分民,自汉始分民”,西汉的分封是将分土,分爵和分民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制度。
列侯毕已受封,及奏位次,皆曰:“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上已桡功臣,多封萧何,至位次未有以复难之,然心欲何第一。关内侯鄂君进曰:“群臣议皆误......陛下虽数亡山东,萧何常全关中以待陛下,此万世之功也。今虽亡曹参等百数,何缺於汉?汉得之不必待以全。柰何欲以一旦之功而加万世之功哉!萧何第一,曹参次之。”高祖曰:“善。”於是乃令萧何,赐带剑履上殿,入朝不趋。
上曰:“吾闻进贤受上赏。萧何功虽高,得鄂君乃益明。”於是因鄂君故所食关内侯邑封为安平侯。是日,悉封何父子兄弟十馀人,皆有食邑。乃益封何二千户,以帝尝繇咸阳时何送我独赢钱二也。
以上这两段文字,说的是汉初封侯时,高祖和鄂君对萧何功劳的评论。众人皆以为曹参功高,而高祖和鄂君独以为是萧何功高。听了鄂君的一番解释,高祖大喜,认为他说的很对,给萧何加了封赏——萧何在已封侯为瓒侯的前提下,萧何的亲属还被高祖赐食邑,并封给萧何两千户人家。这两千户人家的赋税徭役,收取者不是国家,而是萧何本人。由此可见,萧何不仅得到了爵位(酂侯),土地(食邑),还得到了百姓(封民),相比战国时的食邑制、封君制的相互独立性,汉初封侯可谓是一步到位,爵位,土地,百姓,统统到手。
其实,从汉初所封侯的名称,也能看出汉初封爵与分地的紧密联系。当时的诸位列侯,名称都以地名来命名,如萧何是“酂侯”,张良是“留侯”。即在封侯之时,相应的食邑就已具备。
西汉初年采用郡国并行制,就是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又实行封国制。在楚汉相争期间,刘邦曾封韩信、英布等为"异姓王"。建汉后,刘邦又大杀同姓王,转而封自己的子弟为王,称为"同姓王"。刘邦时期"同姓王"共有9位,他们在封国内是国君,权力很大,除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由诸侯王自己任命。诸侯王还有一定的军权、财权等。
观看汉初形势图,不难发现,整个国家,西部以郡县为主,东部以封国为主。刘邦与项羽相持,是以巴蜀和三秦之地为基础,一路向东进军,最终打败项羽。所以西部地区称得上是刘邦的“老巢”,这就势必导致建汉后,国家对西部地区控制力强,而对刚刚收复的东部地区控制力不足,这一情况在短时间内又很难改变。所以刘邦只好采取郡国并行之制,先将西部地区牢牢抓住,而给东部地区高度的自治权,避免“一刀切”下去,造成东部地区的继续反叛。由此说来,这也是无奈之举。
文帝、景帝时,为消除地方势力对中央的威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采纳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把齐国,淮南国分小,以削弱其力量;景帝采纳晁错“削藩”的建议,导致了“七国之乱”。“七国之乱”平定后,景帝下令取消了诸侯王的治民权,又减缩诸侯王的统治机构,降低王国官职的等级,使之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基本上解决了刘邦时代的弊病,加强了中央集权。
总而言之,食邑制和封君制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形成并发展于春秋战国时代。它们以军功而不是血缘为赏赐标准,促进了社会流动,满足了地主阶级的需求。但即使同时食邑,封君,其权力也是有限、可控的。汉初,爵位,土地和百姓,实现了三位一体,当时的诸侯王、列侯待遇高,权力大。“郡国并行制”也使诸侯王逐渐坐大。后经几代皇帝的共同努力,才逐渐解决这一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