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定义及其后续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收集证据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并且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其中包括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以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况。
对于先前已经被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度所处置的各类证据资料,相关部门应在接下来的7个工作日内立即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这些证据资料涉及到专业性的鉴定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2、如果经鉴定确认这一证据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着密切关系,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当被没收的话,则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这些违法物品实行强制性没收措施;
3、如果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等进一步的处置措施,则应按照规定执行查封、扣押;
4、如果经过鉴定发现这些证据与违法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或者虽然存在关联,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们并不应该被查封、扣押或没收,那么就需要及时做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
5、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做出任何处理决定,那么这些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会自动失效。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它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防止证据损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