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还有印象,今年年初的时候,贵州的任女士在微信群内称小区所在社区支书刘某“草包”,毕节市警方赶赴贵阳市将任女士铐回毕节并拘留3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表示这就要关三天的话,自己可能直接是个无期徒刑。当然本案中还有其他细节,但是我们仅做法律分析,就不评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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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毕节市警方处理任女士的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认定任女士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情节,且没有达到情节较重的情形,所以拘留三日。
我们先把公然、侮辱、他人这三个词拆开来看看到底有没有问题。他人,社区支书刘某,肯定是他人嘛,没问题。立法解释中,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这么看来,在微信群中也符合“公然”的定义,没有问题。侮辱,这个就有点问题了。侮辱是指:“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个解释也不太明确。但是我们看法律不能只看一部,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依据。
02
含义解读
在《治处法》中找不到,不要紧,我们还有《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先是明确了人格权包含了生命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就说明人格权与名誉权是包含关系,而不是普通人认为的并列关系。只要损害了名誉权,就必定损害了人格权。
接下来我们看看名誉的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所以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判断名誉权是否因侮辱、诽谤受到侵害的标准为:侮辱、诽谤是否造成了被侵权人社会评价贬损或者降低的效果。
《治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的名誉权,而《民法典》是将《宪法》中名誉权的规定具体化,所以直接套用《民法典》中的相关定义,是没有问题的。
接着我们回到本案,任女士说了一句草包就是否就令刘某的社会评价贬损或者降低了呢?我看不尽然,毕竟这仅仅是对刘某工作能力或者工作成绩的一种评价。这个评价是否属实?我们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因为任女士的言论对刘某的评价就下降了呢?我们也不可能知道。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不能因为刘某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就将任女士拘留。总体说来,我认为毕节警方的行为还是有些欠妥。
(我对后续情况并不了解。如果案情有了变化,请告知我,我将对文章作出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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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网络中,一位前辈提及了另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与本案情况类似。但我在裁判文书网上未能找到相关判决,大家就姑且听听吧。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个行政诉讼,是一个村民在微信群中因拆迁款等事项的不公开发了几句牢骚,随后派出所以寻衅滋事将村民行政拘留了十五日。拘留结束后,村民不服,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村民对于村内事务发牢骚的行为应理解为公民正当行使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行为,不能因为情绪偏激、言论刺耳,引起一定范围内的受众共鸣就认定为起哄闹事。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赔偿村民约4700元。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提出了要求:“要划清正当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公然侮辱他人这一违法行为的定义,不应当被随意进行扩大解释。